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

温馨提示:

   欢迎您(以下简称“乙方”)与我司(以下简称“甲方”)【河南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本《共 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为我司提供服务。
【审慎阅读】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在乙方点击同意或书面签署本协议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协议, 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权利义务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相关条款以粗体 及下划线标识,乙方应重点阅读。
【签约】当乙方按照提示填写乙方的个人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申请或书面签署后,即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成为甲方的合作人员, 此后乙方不得以未阅读/不理解本协议的内容或类似言辞做任何形式的抗辩。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 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的,请乙方立即停止申请/注册/或书面签署程序。

【乙方声明及承诺】

乙方的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军人、公职人员;(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合作公司具有劳 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合 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合作公司取得收入的人 员;(4)其他《委托代征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4 号)》规定的不得作为代征对象的情形。

乙方具有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的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不违反 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若依据相关规定,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 ,应通过所在机构或 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则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全部事宜,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办理前述事宜,则乙方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若造成甲方及甲方的合作公司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合作关系】

甲方与乙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甲方与乙方之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动或劳务关系 的法律法规的调整,甲方为使乙方满足甲方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并不当然导致甲方与乙方 构成或成立上述任何关系。乙方知悉并承诺:乙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损害和/ 或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

【声明】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政策、规则、声明、通知、警示、提示、 说明(以下简称“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制订、修改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立即取代原协 议及规则并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服务,如您继续使用甲方服务或进行 任何网站活动,即表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甲 方: 河南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大楼 334 室

官方联系客服:400-127-2200 转 2

指定联系邮箱:s-marketing@goldentec.com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指定联系邮箱:


合作前提: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协议签署生效的前提,如乙方违反本承诺,本协议自始无 效,且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乙方的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军人、公职人员;(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合作公司 具有劳动/劳务协议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 员;(3)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合作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 (4)其 他《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4 号)》规定的不得作为代征对象的情形。

甲方可以进行代征的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本协议项下的自由职业者。乙方签署 本 协议时,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不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甲方可为 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如乙方不满足以上资格的,或乙方向甲方隐瞒或虚构乙方真 实情况的,本协议自始无效。如乙方违反本承诺造成甲方损失或遭受行政处罚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乙方承担。





以下为《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条款全文:

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由乙方为合作公司提供共享经 济综合服务服务事宜订立本服务合作协议。

鉴于:

甲方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拥有相关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为 诸多互联网等企业平台客户(简称“合作公司”)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接受其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 由职业者;乙方系甲方按照与合作公司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或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 为其筛选的具有专业素养、能力及相应许可、能满足合作公司商业需求的自由职业者。

第一条 服务工作内容

1.因甲方向合作公司提供顾问服务的需要,甲方按照与合作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特选用乙方为 合作公司提供【 共享经济综合 】服务。

2.甲方为乙方宣传合作公司业务规则(包括申请流程、自由职业者应履行的活动条件、活动内容、活动 注意事项、最终对应到乙方的绩效费计算及支付方式等)。

3.乙方系根据甲方按照与合作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为其筛选的具有专业素养、能力及相应许可的自由职业者,经甲方筛选及推荐,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范围内可向合作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申请通过后乙方可按照合作公司业务规则履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包括:查询活动需求、接受活动需求、查询活动订单、收取最终对应到乙方的经营服务费等。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合作公司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并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生产经营绩效费需缴纳 的各项税款及行政收费(如有),甲方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并接受乙方 委托向其代征前述税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合作公司收取绩效费并将完税之后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5.基于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灵活多变性、复杂性、高效性等特性,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对乙方应遵守的 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公告、手机短信消息推送、微信公众号消息推送、邮件通知、系统消息、 站内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予以公布;前述调整一经公布即生效(另有说明除外),而无需再另行获得 乙方同意。

6.乙方同意并确认,向甲方合作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文字、图 片等的版权,以及包括并不限于后期录制的音视频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均归甲方合作公司独家所有。 甲方合作公司有权对自由职业者向其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内容制作、代理、发行广告或就 该等内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合作。甲方合作公司有权制作以乙方为主的网站或网页以作相关授权运用、 链接、宣传及商业拓展等。对于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甲方合作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乙方 承诺为甲方合作公司获得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利提供积极、充分的配合。

如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合作公司提供网络平台直播服务的,以下条款同步适用于乙方:

6.1 甲方指定的合作公司独家拥有乙方在平台 进行直播时产生的直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所产生的音视频、文字、图片)的版权,包括并不限于直播及后期录制的音视频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对于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甲方指定 的合作公司有权以其自身名义进行维权。

6.2 甲方指定的合作公司拥有乙方在平台上产生所有内容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定 的合作公司有权基于乙方通过平台产生的内容制作、代理、发行广告或就该等内容代理乙方进行商业合作等。

6.3 甲方指定的合作公司有权制作以乙方为主的网站或网页以作相关授权、链接、宣传及商业拓展之用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为乙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应活动标准,或要求乙方按合作公司的相关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乙方应当遵守前述活动标准。甲方应敦促乙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甲方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甲方在向乙方代为支付其绩效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乙方代征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及行政收费(如有)。

3.甲方为使乙方满足合作公司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该等服务并不当然导致甲乙双方构成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甲方对乙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第三人产生的争议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之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乙方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时 12 小时之内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等。

5.甲方承诺对乙方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6.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乙方处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但是,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乙方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7.甲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乙方处获得的乙方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且应当拒绝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信息变更(例如,不再是自由职业者身份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若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洗钱、偷税漏税及其他甲方认为不得使用乙方服务的行为等。

4.乙方承诺与合作公司不具有下列关系:

4.1 与合作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

4.2 与合作公司的关联企业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

4.3 为合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

4.4 其他不适用于本甲方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

如本条规定的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经其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其生产经营所得可由甲方按照本协议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

5.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其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甲方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其予以更正。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6.乙方保证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乙方自身人身伤亡或任何第三方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费用。

7.乙方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满足所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8.乙方确认:其知晓最终支付予乙方的经营服务费结算方式,甲方只能在足额收到合作公司支付的服 务费用后才能向乙方支付经营服务费。如因甲方失误向乙方额外支付了经营服务费的,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于乙方其他应收经营服务费中进行抵扣,如无法抵扣或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同意按甲方邮件通知的退费规 则向甲方及时退费,否则乙方同意每迟延一日按应退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9.乙方可自行在合作公司处查询绩效费的计算方式、支付途径等信息;如有异议,可直接与合作公司沟通,甲方视情况需要可提供相关协助。

10.乙方应排他性地使用于合作公司处获得的唯一身份标识,因乙方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该等身份标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应自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设备设施、自行承担提供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甲方没有为 乙方购买任何保险的法律义务,也不负责乙方的任何保险费用,乙方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其投保、出险 及理赔事宜均与甲方无关。因乙方履行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而引起的个人人身事故或第三方损害的,一 切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12.乙方同意并授权:(1)为实现本协议合作之目的,同意甲方及其合作公司收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2)甲方基于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 务,可能将乙方的个人信息与甲方的合作公司共享,但甲方与合作公司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业务的 需要,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最小限度地收集、共享及处理,甲方与合作公司对乙方承诺,将对乙方个人 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乙方绩效费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可基于其在甲方合作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绩效费,该绩效费为税后费用。

2.关于绩效费具体结算及支付方式:

2.1 经营服务费的结算方式:按照乙方自行与合作公司约定的业务结算规则计算乙方的经营服务费(税 后)。

2.2 甲方在足额收取合作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将向乙方支付经营服务费,具体应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

2.3 本协议对经营服务费的结算周期不作明确约定,视具体活动内容及需求,双方可自行协商。

3.乙方应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经营服务费需缴纳的各项税款及行政收费(如有)。甲方在向乙方支付 经营服务费时,有权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及行 政收费(如有),该等款项将从所支付的经营服务费中予以扣减。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与税款申报缴 纳相关的协助及信息。

4.甲方可基于提供共享经济资源平台以及智能系统中各子系统向乙方收取系统服务费,系统服务费以 甲方系统页面显示为准,该费用可从所支付的经营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5.甲方将通过指定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经营服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乙方本人实名注册的对应账 户信息,以及相关必要的证件。若具体账户信息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在线提供的,以乙方在线提供的信息为 准。

6.乙方的经营服务费收款账户以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为准,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实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账号变更或发生不可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合作公司指定的网 络平台进行变更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保密约定

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法律、商 业、合作公司、合作业务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对方以外的任 意第三方披露、泄露、复制、传播等,且不得用于除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2.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否则,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 开声明、进行任何披露或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根据国家代征税的要求收集并向国家税收机 关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等,甲方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履约所需信息资料,并保证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 核实乙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乙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 有理由怀疑乙方信息材料真实性且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解除怀疑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返还已 经收取的经营服务费。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材 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的约定,属于不适用于甲方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且未能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经营服务费,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 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任何司法或行政机关颁布或修改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定,或因政府行为(包括不限于因国家及地方 行政机关不授予或取消甲方、乙方经营资质或权利,甲方、乙方经营资质到期、监管机构等),或因公共 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或本协议所述事宜没有必要、没 有可能或不可行的,均视为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任意一方可向对方 发出邮件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声明及承诺:针对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时,甲方承诺依法代征 税款,确保乙方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

2.乙方认可并同意若本协议中的某一部分条款或描述被相关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该判定无效并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乙方仍需依照本协议中的其他部分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行使相关权利。

3.乙方声明及承诺:乙方所开展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涉黄、涉赌、涉毒、洗钱及其他违法犯 罪活动。乙方于甲方平台的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军人、公职人员;(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 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协议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人员;(3)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所属合作公司取得收入的人 员;(4)其他《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4 号)》规定的不得作为代征对象的情 形。

4.乙方声明及承诺:乙方具有提供本协议所约定服务的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收 取相关费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若依据相关规定,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收取相关费用,应 通过所在机构或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则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全部事宜,若因乙方的自身原因未办 理前述事宜,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若造成甲方及合作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甲方与乙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甲方与乙方之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动或劳务关 系的法律法规的调整,甲方为使乙方满足甲方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服务的,并不当然导致甲方与乙方构 成或成立上述任何关系。乙方知悉并承诺:乙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何第三方所产生的争议、损害和/ 或任何人身伤亡等事故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

第八条 涉税事务委托授权

1.乙方/本人委托甲方代理本协议交易项下的涉税事务,包括代理报税、代开发票、代开个人完税证明。

2.乙方/本人确认甲方根据本协议授权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合作公司披露或授权甲方与甲方合作公司共享乙方的完税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争议,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通知和联系

1.有效联系方式

1.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将作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 如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1.2 甲方向乙方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乙方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 乙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乙方务必及时关注。

1.3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 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2.通知的送达

以上门方式送达的,在对方签收时即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单号在快递公司官网上查 询到的送达日期/无法签收/拒绝签收视为送达;如受送达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送达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送达时间。

3.任何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而做出的书面通知及书面函件,以及双方因本协议项下争议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等司法程序后发出的通知及材料等,可以通过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快递的方式送递给对方。除以书面另作通知并经对方认可外,乙方提供的地址将作为送递的地址。 如果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怠于通知而导致的 责任及损失由未通知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1.乙方的签约信息(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以乙方提供的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线 上提供或线下提供)。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所提供的签约信息真实、准确,以免影响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协 议效力。本协议条款若在甲方授权的网站上发布,自乙方线上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若为书面签署,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未履行账号注销程序或甲 方未邮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的,视为本协议自动续约。

2.乙方认可并同意若本协议及规则中的某一部分条款或描述被相关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该判定无效 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乙方仍需依照本协议及规则中的其他部分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行使相关权 利。

3.本协议发生如下情形时,协议终止:

3.1 经合作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主动退出服务的;

3.2 合作公司终止或变更业务模式而不需要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3.3 合作公司认为乙方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

3.4 甲方和合作公司解除合作的;

3.5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声明及保证的;

3.6 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

3.7 出现本协议第六条第 2 项约定的情形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对方后解除本 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协议之保密条款、声明保证及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以下无内容)